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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教育的伟大目标不只是装饰而是训练心灵,使具备有用的能力而非填塞前人经验的累积。
——(美)爱德华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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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王忠诚医学基金会章程
来源: | 作者:school-100 | 发布时间: 2021-09-06 | 183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 

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-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

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

(一) 在神经外科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;

(二)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

(三) 能够尽职尽责,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 

公益目的,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;

(四) 廉洁奉公,办事公道。

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

协商确定。

(二)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

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

届理事。
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(四)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(五)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。

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

(二)批评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
(三)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;

(四)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;

(五)遵守基金会章程、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;

(六)贯彻基金会宗旨,执行基金会的决议,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;
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

主持。

有 1/3 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

选召集人。

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

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
(一)章程的修改;
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
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;

(五)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

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

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

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

任。

第十七条 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
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选派;
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
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
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

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

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
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/3。监事和

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,不得参与

相关事宜的决策;基金会理事、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

专职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

长、秘书长:

(一)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;

(二)因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,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

年的;

(三)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

权利的;

(四)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,

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

未逾 5 年的。

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、澳门居民、台

湾居民以及外国人,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,连任不

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,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

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

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

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。

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基金会发生违反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

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基金会发

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。

本基金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

权:
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检查理事会决议;

(二)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;

(三)拟订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;

(五)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;

(六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