勤奋 · 求实 · 进取 · 创造
 
        教育的伟大目标不只是装饰而是训练心灵,使具备有用的能力而非填塞前人经验的累积。
——(美)爱德华兹
       HOME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About us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Information  Center       Public  welfare  projects     Information disclosure    cooperative partner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Join us
北京市王忠诚医学基金会章程 rules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​​​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市王忠诚医学基金会。

第二条 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。 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: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,不以营利为目的。弘扬 王忠诚院士的高尚医德和科学的治学精神。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恪守公益宗旨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 诚实守信,规范发展,提高社会公信力。负责人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保持良好 个人社会信用。

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,来源于自然人、法 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。

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,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 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,指导开展党的工作。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 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。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、 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。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。 

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: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19 号 B 区科研楼 810 室。

 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

(一)筹集、管理捐赠资金; (二)资助神经医学方面的科研、交流、咨询、技术推广、人才培养与奖 励; (三)会议展览服务等相关公益活动。
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
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-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。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
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(一) 在神经外科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; (二)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; (三) 能够尽职尽责,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 公益目的,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; (四) 廉洁奉公,办事公道。 

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 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 协商确定。 (二)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 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 届理事。 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(四)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(五)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。 

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: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、表决权; (二)批评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 (三)参与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; (四)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; (五)遵守基金会章程、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; (六)贯彻基金会宗旨,执行基金会的决议,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; 

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 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 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 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 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 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 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。 有 1/3 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提议理事可推 选召集人。 召开理事会会议,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 

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理事会决议须经 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 (一)章程的修改; 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 (四)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; (五)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。 

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 议纪要,并由出席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 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 

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 任。 

第十七条 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 

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 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业务主管单位选派; 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 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 

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 律和章程的情况。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 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 

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/3。监事和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。 

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,不得参与 相关事宜的决策;基金会理事、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。 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,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 
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 (一)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二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 专职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

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 长、秘书长: (一)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; (二)因犯罪被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,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; (三)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的; (四)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,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 未逾 5 年的。 

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、澳门居民、台 湾居民以及外国人,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。 

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,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 

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。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。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基金会发生违反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本 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基金会发 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 

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。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 权: 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、组织实施检查理事会决议; (二)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; (三)拟订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 (四)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; (五)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; (六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 (七)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